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后,养老保险会遇冷吗? |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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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5月1日起,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将开始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财政尚不足以、且不宜承受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背景之下,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个人积极投入商业养老保险,确实值得期待。
原文:《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下的养老保险会遇冷吗?》
作者: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向运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此次调整涉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约1.14亿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截至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255万人),又一次引起了大家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和期待。
养老保障的“多层次”基本上也对应世界银行“多支柱”的提法。世界银行1994年提出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职业养老保险计划(第二支柱)和个人储蓄计划(第三支柱)的概念,2005年又将“三支柱”扩展为“五支柱”:一是非缴费型养老金的“零支柱”,就是定额式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以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二是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即“第一支柱”,它与个人的收入水平挂钩;三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账户,这是“第二支柱”;四是自愿型保险,这是“第三支柱”;五是非正规的保障形式,为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对老年人在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援助。其中,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的支柱。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总体保持了持续稳健发展的态势,但从总量来看,规模仍然不大。与部分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3月1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尽快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创新试点。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投保时可在一定限额内在税前支出保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因为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其收入水平不同(一般来说退休后收入下降),相应地其边际税率有较大的区别(即通常说的税负不同),且年轻时因支出水平较高,收入的边际效用也较高,加上货币的时间价值、物价上涨因素方面的考虑,这种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来说就是一种税收优惠。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尽管会减少当期个税收入,但保险公司经营性税收会增加,保险基金规模扩大也会增加保险投资,增加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
事实上,大概10年前国内就开始讨论税延型养老保险了。推出税收递延政策对商业养老保险会有多大的刺激作用?我们看看同样有税收优惠的健康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31个城市启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7月1日起)。但是,截至2017年4月底,税优健康险仅销售了69625单,实收保费仅1.26亿元。究其原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高(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且要保证续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税收优惠限额较低而且低收入群体享受不到优惠,投保繁琐、退税手续复杂,都影响了这项利民政策的效果,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那么养老保险会一样“遇冷”吗?2017年我国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1455.57亿元,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4389.46亿元。养老保险业务规模远远大于健康险,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高于健康险。健康险是“报销型”,与医保的其他保障层次不能直接叠加,而养老保险是定额给付,与其他保障层次可以叠加,险种性质的差异、产品定位的差异,保险公司发展养老保险的力度应该会大于税优健康险。如果出台的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方案能适当提高限额,简化投保和税务手续,相信会较好地调动市场的积极性。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04期第4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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